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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稅捐稽徵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將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行政執行處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98年6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6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欠稅,而稅捐稽徵機關於103年6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執行至108年6月10日,如行政執行處於108年6月10日前已有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3年6月9日,因此,未經行政救濟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達15年。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僅5年,而欲藉由期間經過規避稅捐繳納,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上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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