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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電話詢問,舉辦摸彩活動,發給中獎人的獎金或獎品,應否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說明,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中獎人的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的機會中獎所得,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的身分別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中獎額扣取10%的扣繳稅款,但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惟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無論中獎獎額多寡,均按中獎額的20%扣繳並列單申報。

  該局指出,除了獎金以外,摸彩獎品的價值是以時價計算,例如:獎品為商品禮券者,以禮券面額計算獎品的價值,獎品為商品實物者,以含營業稅的售價計算獎品的價值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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