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工程,工程合約約定每期應收取之工程價款,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包作業規定,應於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然工程竣工後負有保固責任者,其工程保固款亦應於收取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工程承攬業者,常因工程性質及提供售後服務慣例,與客戶約定1年或2年之保固期,囿因時間較長,如營利事業內部人事異動,未能接續辦理,易有疏忽致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該局發現,有業者承攬工程,於工程完工後發生財務危機,經債權人查得該營利事業尚有應收取之工程保固款,依法向法院聲請對該工程保固款強制執行清償債權,嗣經法院通知該局有關該營利事業之財產強制執行,該局參與債權分配,遂發現該營利事業之工程保固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工程承攬業者,保固期間過後,除檢視工程保固款之請領外,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提醒業者,莫因不諳法令,工程保固款遭法院強制執行時疏於開立統一發票,而受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李玉蘭,電話:04-23051111轉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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