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近期股市波動振盪劇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法院執行拍賣漸趨熱絡,法院拍賣之股票,應由買受人依法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券交易稅係採由代徵人代徵方式繳稅,同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人。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法院拍賣,該項股票之買受人,即為證券之受讓人,該買受人應依法按成交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經法院拍賣,買入該項股票之買受人,除於股票拍定之當日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外,並於拍定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其不履行代徵義務者,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外,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經由法院拍賣買入股票之證券交易稅代徵人(買受人),應依法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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