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依該部81年4月23日台財稅第811663751號函釋規定略以,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其日後買回受益憑證之稅捐核課規定如次:(四)受益憑證之轉讓,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七)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範圍,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從事投資,如屬開放式基金,投資人申購或贖回該受益憑證,與公司發行新股及收回註銷性質雷同,均屬初級市場交易,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不屬於交易之行為,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開放式基金之申購與贖回,經洽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投資人向基金發行公司申購後,得依同法第25條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贖回該受益憑證。例如甲公司發行開放式基金,投資人乙向甲公司申購後,嗣向甲公司申請贖回,發行公司將註銷該受益憑證,不得再轉讓予他人,如其他投資人丙欲投資該檔基金,則需向發行公司提出申購手續,發行公司甲尚非逕以該向投資人乙買回之受益憑證出賣予丙。

  財政部再進一步說明,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之交易實務並不相同,封閉式基金具有固定規模,發行公司於上市前供投資人申購,當募集期間屆滿或基金募集達到預計規模後,即不再接受投資人申購或贖回,上市前之募集資金行為,屬初級市場交易,尚無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至上市後,投資人欲買賣該受益憑證,須至集中市場進行交易,此種次級市場轉讓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而開放式基金規模並不固定,投資人可隨時向發行公司申購或贖回,屬初級市場之交易,尚無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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