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8年10月26日頒布新解釋令,同時廢止含雞精、蜆精等飲料按成分高低作為核課貨物稅依據之相關解釋函令,業者困惑此類飲料應否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含雞精、魚精、鴨精、羊肉精、蜆精、魚翅精等飲料,原規定以所含成分是否達90﹪,作為應否課徵貨物稅標準,未達90﹪即應課徵貨物稅,財政部新解釋貨物稅條例所稱「其他飲品」(貨物稅稅率15﹪)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產品,共分六大類,其中一類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含雞精、魚精、鴨精、羊肉精、蜆精、魚翅精等飲料,應歸屬此類的「其他飲品」應課徵15﹪貨物稅,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含有雞精、魚精、鴨精、羊肉精、蜆精、魚翅精等具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依原規定只要成分未達90﹪者就要按「其他飲料」課徵15﹪貨物稅,最近財政部重新解釋課稅依據,前述飲品不論所含成分高低,只要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屬飲料品課稅範圍。

  因前述解釋令自98年10月26日生效,該局特別呼籲產製上述產品之廠商要注意課徵標準的改變,如有不符合免課徵規定的飲品出廠時,應報繳貨物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曾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3
  彙總編號:98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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