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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行為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自99年1月1日起辦理扣繳業務,請確實依照財政部新頒訂99年度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憑單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詳實填報。

  該局說明,配合所得稅法修訂及稽徵業務需要,原「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修訂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分離課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同類所得專用)」,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給付之所得。另配合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應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亦於98年10月28日頒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等亦將配合修訂。

  該局指出,刻正依修正後書表印製作業,印製完成後即將訊息公布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炙手新聞,並免費提供申報單位使用,設籍臺北市之申報單位如有需要,請就近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櫃檯索取,在新書表尚未提供前,舊書表請酌量取用,避免屯積造成浪費。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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