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成本-製造費用847萬餘元及營業費用565萬餘元,原查以其中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合計109萬餘元,得列支限額42萬餘元,超限67萬元部分全數剔除,應補稅額16萬餘元。

  該局呼籲,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有金額限制,公司於取具憑證時應予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高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31)

*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取得下列之普通收據,不受此限制:

  • 雜誌社、報社、通訊社、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所出具之收據
  • 取得財團法人機關或團體之收據
  • 取得電信局出具之電話及電報費收據
  •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伙食之伙食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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