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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時,當期營業稅應依規定時限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填具停業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註銷營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營業人常因遺忘申報而遭受處罰,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停業、註銷時應注意營業稅之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 職稱:助理員姓名:陳瑞敏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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