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綜合所得稅是採取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殊不知如經查獲除補稅處罰外,還有可能吃上官司。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轄內某知名建設公司總經理甲君於97年間居間仲介該公司買賣土地,並假借乙君等9人名義向公司請領佣金共計700萬元,該局乃依法將佣金收入歸課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重新核定應補稅額200萬餘元及處2倍以下之罰鍰。
另因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行為,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稱「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範疇,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第09504508090號函規定,乃移請地檢署依法偵辦甲君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責。

  國稅局呼籲,如有分散所得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98047
彙總編號:991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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