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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避免徵納雙方及第三人困擾。

  該局說明,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但已依公司法辦理簽證之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按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由買受人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銀行逕行繳納。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審慎,因為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已完成,不得變更代徵人名義,故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均應逐一填寫,不可遺漏。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寫錯誤如下:
一、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漏填買賣標的之證券名稱,代徵人需補正股票名稱,才算合法完成報稅程序。

二、誤植出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致證券交易標的誤歸戶他人所得資料。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即買受人)於填寫繳款書時,務必確實注意填寫,並自行覆核各相關欄位是否填寫齊全後,始向代收公庫銀行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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