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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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日查獲小規模營業人原登記營業項目為冷飲店,卻擅自經營開放加盟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除應補徵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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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顧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分別適用18%或6%之扣繳率,故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之範圍將隨之調整(17880*1.5倍=26820),全月給付總額超過26,820則適用18%之扣繳率。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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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1.11 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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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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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4968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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