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個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配偶為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遺有配偶,則應與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如果個人於年度中死亡,而其配偶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如其配偶未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將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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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人投訴,稽徵機關常以檢舉人逾期未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而將案件免議結案,詢問得否對該處理結果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行政機關對檢舉事項所為之答覆,僅係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對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生具體法律上效果,核其性質,應屬事實通知,而非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是檢舉人對稽徵機關處理檢舉案件之方式尚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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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桶裝瓦斯上下游相關業者,應按其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我國液化石油氣早期係由國營事業負責生產銷售,為順應自由化之世界潮流,近年來政府逐步開放總經銷及生產、進口。此一產業按其上下游分工,計分為生產及進口商、 經銷商、分裝場業、分銷商(即瓦斯行)。早期分裝場業僅為分銷商(即瓦斯行)代工,擔任運送及灌氣工作,真正交易相對人為經銷商及各地分銷商,此一代工時期係由經銷商開立統一發票予分銷商,分裝場再開立分裝、儲存費之統一發票予分銷商。惟自95年7月起我國瓦斯經銷體系已改變,不得再採用代工時期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上下游業者間之進銷貨均應依序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即生產及進口商應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經銷商,經銷商應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分裝場業,再由分裝場業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分銷商。相關業者如仍採代工時期之作法,居於中間商之分裝場業者未依規定取得上游經銷商進項憑證及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下游分銷商,將涉及之違章情事,連帶造成上游經銷商涉有跳開發票之嫌,而下游分銷商則涉及取得非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之違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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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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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張小姐問: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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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王小姐問,其公司將原料運至國外加工,再運往他國銷售,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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