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褶,每件按所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說,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褶及付款簿等都必須要貼印花稅票。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票。該分局特別提醒您,該類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票據號碼等,否則仍視為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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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經拍賣移轉之房屋,其房屋稅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向新所有權人課徵。近來有民眾向該分局表示,房屋已遭法院查封拍賣,為何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該分局指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於該日前之房屋稅仍需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又房屋經法院執行拍賣後,承買人應憑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故房屋如經法院拍賣移轉,原所有權人縱有欠稅,仍得辦理移轉登記,惟該滯欠之房屋稅如未獲得法院分配,仍應依法追繳。該分局亦強調,房屋經法院拍賣移轉,拍賣前欠繳之房屋稅,依規定仍會向欠稅人持續追繳,並不會因房屋已被拍賣而免除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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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對於私有房屋之減免規定,業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佈,明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各業工會,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免徵房屋稅。前開符合免徵房屋稅之各業工會,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各業工會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請儘早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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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自98年2月起,營業人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專營應稅營業人使用(401)或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403)或專營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404)之營業稅繳款書,其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該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至統一、來來、全家、萊爾富等便利商店繳納。
  營業人自行列印附條碼之營業稅繳款書,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自行印製繳款書」或「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選單,選擇「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進入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再選擇營業稅繳款書類別後,登錄相關欄項,以A4空白紙2張單面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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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時,未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致漏報所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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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規定取得下列之進貨憑證:
1.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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