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未逾5年限者,應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款,縱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捐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且一經限制出境後,必須將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或抑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已逾5年,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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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個人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之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此外,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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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後,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得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外,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一般交易實務上常有營業人銷售貨物與租賃公司後,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該公司買回原所出售貨物之情形,倘該租賃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進銷差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分期付款利息,並將利息收入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該貨物之營業人取具該紙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等貨物或勞務 ,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情形外,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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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天,但是起算點並不相同。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該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確保應有之權益。
由於在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情形,稽徵機關會同時填發繳款書,而納稅義務人對該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如果仍有應補繳稅款,稽徵機關仍會再次填發繳款書,上該兩次繳款書都有記載繳款期間,但是法律效果其實不同,前者繳款期限是申請復查的起算基準;惟後者卻不是提起訴願的計算點。

  就申請復查而言,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款書所載繳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指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或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指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30日內提出申請;至於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該復查決定達到之次日起30天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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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供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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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
○○公司詢問:公司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在國內找廠商開發模具,供國內產製新品使用,請問如何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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