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者,得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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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低報個人所得而高報營利事業收入方式,圖以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實際所得,除須補稅外尚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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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遞遭駁回者,應依通常之救濟程序於法定期間內(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向財政部申請訴願再審,否則,恐將遲誤行政訴訟之期間,喪失行政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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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核定稅額繳款書等行政機關之文書由納稅義務人住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者,與交付納稅義務人本人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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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如被繼承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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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除財政部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皆屬該外籍員工之所得,應依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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