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取巧或虛偽安排,不當為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如納稅義務人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又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因而發生逃漏所得之結果,即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款所謂之「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要件,則稅捐核課期間應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君提示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拍賣公告等資料影本,主張並未取得該設定抵押之本金及利息,並經國稅局同意註銷原核定利息所得,嗣國稅局復依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執行受償情形,核定○君利息所得3,544,110元,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本件○君既明知經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獲配利息3,544,110元,竟未提供完整證明文件,卻聲稱並未取得本金及利息,並提供其他證明文件蓄意誤導該局將原核定利息所得予以註銷,是○君該行為符合前揭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明知有所得卻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破壞租稅公平及社會正義,除補徵稅款外,依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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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免除或承擔債務,視同贈與,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3年間將出售土地款8,100,000元,為母償還合作社借款,經查獲依規定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8,100,000元,補徵贈與稅額938,000元。A君不服,主張其母向合作社之借款係供其本人使用,非屬贈與云云,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嗣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所稱「以贈與論」,係以法律為擬制法律效果之賦予,目的乃為防杜以本條各款方式逃避贈與稅;而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本質上即係無償承擔他人之債務,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規範之視同贈與範疇。故依規定,祇要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稅捐稽徵機關自不必就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一致之情形,負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如否認該等資金流動非無償代償債務,自應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A君既未能提示其母先前向合作社借款支用之資金流程及相關資料以為證明,乃判決A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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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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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龜山鄉王小姐問:我在97年度結婚,若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登記在配偶名下房屋,由本人借款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當年度辦理結算申報。若納稅義務人於97年度結婚,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其配偶購屋之借款利息無法列舉為當年度扣除額,如果想要列舉扣除該購屋借款利息,就必須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前可以試算最有利之方式,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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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繼母出售財產予繼子,應申報贈與稅) 桃園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已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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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老周將土地出租給大大公司,約定由大大公司於土地上自費建屋使用20年,並且以老周之子小周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房屋為老周出租土地取得之代價,應屬老周所有,而老周將該房屋無償登記給予小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前述情況應以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課徵贈與稅,至於小周取得該房屋附有供大大公司使用20年之負擔,且該負擔足以使受贈價值減少,可於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額時,准依該房屋課徵房屋稅之折舊率核算減除20年之折舊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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