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取巧或虛偽安排,不當為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如納稅義務人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又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因而發生逃漏所得之結果,即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款所謂之「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要件,則稅捐核課期間應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君提示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拍賣公告等資料影本,主張並未取得該設定抵押之本金及利息,並經國稅局同意註銷原核定利息所得,嗣國稅局復依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執行受償情形,核定○君利息所得3,544,110元,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本件○君既明知經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獲配利息3,544,110元,竟未提供完整證明文件,卻聲稱並未取得本金及利息,並提供其他證明文件蓄意誤導該局將原核定利息所得予以註銷,是○君該行為符合前揭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明知有所得卻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破壞租稅公平及社會正義,除補徵稅款外,依規定核課期間為7年,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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