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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仲介土地買賣之介紹佣金,應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如涉嫌短漏報仲介所取得之佣金所得,因而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將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一般民間土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交易者,介紹人可自買方或賣方獲得介紹佣金,取得該項佣金之個人,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項所得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若漏未申報仲介土地買賣之佣金收入,係違反所得稅法規定,除依法補稅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漏報仲介之佣金收入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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