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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98年2月25日邀集財政部賦稅署、財稅資料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針對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召開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會議;會中決議98年5月份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者,應於申報期間(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提出申請;最長可展延3個月,即展延至98年9月1日繳納;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僅可採現金繳納,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提出申請: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另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亦可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符合條件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該申請書,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相關規定說明:

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財政部於98年2月4日0980458230號令頒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其適用範圍、適用對象、申請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98年度暫繳申報案 件。
(二)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三)繳納期限在98年2月4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

二、適用對象
(一)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30以上者。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 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三、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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