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7
(桃園訊) 中壢林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貸款購買不動產,於死亡時尚未還清,但貸款餘額高於該土地公告現值,其未償債務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如曾於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時,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全額扣除。

  至於以該項借款購置之土地,依本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其價額反遠低於該項借款之未償債務,其主要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但未償債務扣除額不受該土地價值影響,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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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國外出差膳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定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利事業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270餘萬元,其中140餘萬元雖已取具支出憑證,惟無法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遭剔除補稅,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申報宿費,其日支膳雜費僅得以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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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無償從公司獲取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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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同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除適用備妥上開文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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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之債務部分,只要取具法院裁定書,得免列為公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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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由於買賣無國界,積極拓展國際貿易已成為營利事業經營模式,然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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