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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由於買賣無國界,積極拓展國際貿易已成為營利事業經營模式,然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   
     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  
     件。
  該局表示,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外銷損失每筆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合計約2,000萬元,惟無法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不符,予以否准認列,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發生外銷損失時,應注意相關憑證之取得,供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定其損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高碧珠,電話:04-23051111轉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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