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03 Tue 2009 14:00
營利事業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俾以認列損失
- Mar 03 Tue 2009 13:59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賦稅》2009/2/28
- Mar 03 Tue 2009 13:57
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其差額是否課徵贈與稅
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其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惟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函釋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日期文號: 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 Mar 03 Tue 2009 13:55
買賣未發行股票股權或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應依財產交易課徵所得稅
《賦稅》2009/3/3
該局並表示:公司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才算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邇來查獲數起案件,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未經公司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的股票,誤認係屬證券交易而繳納證券交易稅,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其交易所得核屬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財產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詳加辨別,以免漏報,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 Mar 03 Tue 2009 13:54
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賦稅》2009/3/3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至於代出賣人繳納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等屬於取得土地之費用,與所取得之違約金並無關係,不得列為違約金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受領違約金之情事,其取得之違約金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應申報併課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 Mar 03 Tue 2009 13:53
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費用不得列報抵減稅額
《賦稅》2009/2/28
該局近來於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900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其中有21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