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8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
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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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共4百多萬元,惟並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符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5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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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其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惟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函釋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日期文號: 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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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而是屬於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並表示:公司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才算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邇來查獲數起案件,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未經公司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的股票,誤認係屬證券交易而繳納證券交易稅,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其交易所得核屬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財產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詳加辨別,以免漏報,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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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於95年間買受坐落×地號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取得違約金,A君漏未申報併課95年度綜合所得稅,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至於代出賣人繳納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等屬於取得土地之費用,與所取得之違約金並無關係,不得列為違約金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受領違約金之情事,其取得之違約金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應申報併課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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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近來於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900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其中有21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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