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7
(桃園訊繼母出售財產予繼子,應申報贈與稅) 桃園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已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補充:
日期文號: 財政部賦稅署91/06/14台稅三發字第0910453783號函
摘  要: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受理
內  容: 主旨: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時,應予受理。說明: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於繳納通知書註記「另有贈與稅」,核認有視同贈與問題時,如經當事人申請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應予受理,並請其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若經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者,則准予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不符合該條款但書規定時,再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1/06/14台稅三發字第0910453783號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