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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老周將土地出租給大大公司,約定由大大公司於土地上自費建屋使用20年,並且以老周之子小周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房屋為老周出租土地取得之代價,應屬老周所有,而老周將該房屋無償登記給予小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前述情況應以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課徵贈與稅,至於小周取得該房屋附有供大大公司使用20年之負擔,且該負擔足以使受贈價值減少,可於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額時,准依該房屋課徵房屋稅之折舊率核算減除20年之折舊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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