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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罰鍰,原經稅捐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日後縱有至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滯欠之稅捐,在未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之徵收,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依據稅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個人欠稅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稅達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亦可報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又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依規定必須繳清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往往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其欠稅低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

此外前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之案件,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雖可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惟並不符合稅法規定可解除限制出境之要件。所以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不要以為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其出境限制,而不知在未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之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時,稽徵機關實在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尤其有安排出國旅遊或洽商者,以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持續加計滯納金及滯納息外,若影響出國行程,實在不划算。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徵收科羅美娟,電話:               04-23051111        轉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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