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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之補償,依法應以半數申報為當年度所得。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之補償,依法應以半數申報為當年度所得。

該局說明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取得耕地出租人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500餘萬元而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半數核定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補徵應納稅額50餘萬元,並處罰鍰20餘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該補償費係耕地出租人為補償其耕作物、地上物及改良物等損失之給付,為損害賠償之性質,並無課徵所得稅問題。經該局審理結果,以甲君無法提示該等受補償物之證明資料供核,系爭補償費既同屬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所給予之補償,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復查結果乃予駁回。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財政部訴願決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均持相同論見,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取得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之補償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並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鄭岳峰,電話:               04-23051111        轉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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