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賦稅》2009/2/25
(臺中訊)經濟部為促進廠商投資設廠,並考量廠商建廠及試運轉期間並無營收,自91年5月1日起執行「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廠商如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其承租期間所繳土地租金得抵繳承購土地應繳價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致生營利事業對於承租期間所支付之租金得否列為租賃期間之租金費用,及由租轉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是否應列為其他收入產生疑義。為明確規範上開營利事業於承租期間及承購時之相關課稅處理,財政部乃做出解釋,分述如下:

一、 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

二、 營利事業如於承租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應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至於承購土地之成本,應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總價款,為實際取得成本。

三、 營利事業依上開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如採融資租賃者,其於承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因未於承租期間列為租金費用,無須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

四、 營利事業依上開措施承購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且採營業租賃者,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抵充應繳土地及建築物價額之金額,屬抵充建築物價款部分,應併同建築物補提列之折舊費用,於承購年度計算認列損益。

五、 營利事業於97年度以前承租之工業區土地,原採營業租賃入帳,如經評估其個別營運狀況選擇於97年度起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其承租期間已列報之各年度租金費用,減除得認列之利息費用、手續費及折舊費用後之淨額,應列為97年度之其他收入;且一經轉換,不得變更。如未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選擇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上開優惠措施之營利事業,應審慎選擇有利於己之課稅方式及掌握時效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課稅方式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楊永欽,電話:               04-23051111        轉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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