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財政部業於97年12月29日公告。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其基本所得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未達10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前開日期公告98年度營利事業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其額度與97年度相同,其內容如下:
一、 98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 98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納稅義務人如對營利事業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程素芬,電話:04-23051111轉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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