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農地於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須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追繳贈與稅。

《賦稅》2009/2/24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者,追繳贈與稅時,其贈與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非以法院拍定價格計算贈與價值。

該局提供案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於93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乙君,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後,於5年列管期間,受贈之農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予第三人,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惟未於期限內恢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該局乃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60萬餘元計算贈與價值,追繳贈與稅106萬餘元。甲君主張該農地經法院拍定金額僅270萬餘元,應依拍定價格計算贈與價值補徵贈與稅。惟依前揭規定,贈與之農地5年列管期間移轉,係按原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課贈與稅。因此甲君之農地經法院拍賣,即使拍定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仍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贈與移轉,係按公告土地現值計課贈與稅,故甲君贈與農地遭法院拍賣價格雖低於公告現值,或者該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均不影響贈與價值之計算,惟民眾常誤以為免稅農地如經法院拍賣,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拍定價格核課贈與稅,故未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致遭稽徵機關補徵巨額贈與稅,民眾不可不慎。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彭賴月娥,電話:               04-23051111        轉222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