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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70%,如就全部結餘款提出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可暫時免納所得稅。

《賦稅》2009/2/2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結束之際,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其各項收入70%,是否即應就該年度結餘款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要件,不符合上開規定者,即應就該機關團體之所得依法課稅;惟上開條款但書亦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目前,財政部於審查各機關團體所提出之當年度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後,同意該等機關團體暫時免納所得稅之同時,均於函中明確告知機關團體,如往後年度無法依據其所提出之計畫執行時,仍應就全數之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同時表示,機關團體當年度之支出比例未達收入70%時,應就全部結餘款而非僅就不足70%之差額提出結餘經費使用計畫。例如某機關團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97年度收入200萬元,其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10萬元,應就該年度結餘款90萬元提出結餘經費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限制,方得暫時免納97年度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姚雅菁,電話:               04-23051111        轉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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