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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跌價損失列報之規定

《賦稅》2009/2/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受到國際金融海嘯影響,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LCM(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於營所稅申報時究竟可不可以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又同法第46條規定,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存貨跌價損失,必須有成本高於時價之事實,並能提出決算日該存貨之當地市場價格,即可獲認定。過去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而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存貨跌價損失,導致課稅所得額增加而有補稅之情形,非常可惜。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目前對於「時價」或「當地市場價格」係參酌下列情況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進口原料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進貨量之進貨成本為時價;其屬預備外銷之製成品,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銷售量之銷售價格為時價;如無銷售價格者,得以當年度最後接獲之國外信用狀或訂單之價格為時價。 
三、進口貨物得以同期海關完稅價格換算時價。
四、獨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
五、其他客觀之市場價格。
六、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該局說,雖然去(97)年第4季國際原物料價格大幅下跌是眾所週知的事,惟為避免徵納雙方對時價認定上發生爭議,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存貨跌價損失者,應備妥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日後查明認定。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結算申報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王復慧,電話:               04-23051111        轉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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