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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工資或基於對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課稅疑義?

《賦稅》2009/2/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及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之資遣費,是否應列入員工年度薪資所得另退休時公司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否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8月9日台財稅第83160430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所領取之資遣費係屬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又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釋規定,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皆屬退職所得,退休時公司因其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亦屬退職所得,應合併計入退職所得計算,若低於定額免稅者,扣繳單位則不用開立扣繳憑單,超過部分則需依法開立扣繳憑單,併入該受資遣或退休員工年度所得課稅;另若是所得類別開立錯誤,誤為薪資所得,亦請扣繳單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以享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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