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綜合所得稅捐贈收據,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移送刑罰

《賦稅》2009/2/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內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捐贈可以發揮愛心,回饋社會,又可抵稅,是納稅義務人節稅的合法管道,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惟發現部分納稅人心懷取巧,影印捐贈收據,不同年度重複使用,虛報捐贈金額,查獲後除補稅外,尚涉及處刑罰。
該局審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發現甲君檢附之捐贈收據為影本,而且捐贈日期模糊不清,主張因正本遺失,已請受贈機關在影本上補蓋印信,以示與正本相符。惟經調閱甲君93、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94、95年度所檢附捐贈收據流水號與93年度相同,捐贈日期及捐贈金額有塗改痕跡,另甲君亦無法提供捐款資金證明,且受贈機關亦表明94、95年度未收到甲君捐款,顯係虛偽不實,除剔除各年度捐贈扣除額補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處刑罰。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是稽徵機關加強審核項目,納稅義務人切勿意圖僥倖,投機取巧規避稅負,以免被查獲補稅並處刑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