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於98年1月23日備查定案。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0條規定,稽徵機關接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而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又依同法第83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經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上開同業利潤標準,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3條明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該局指出,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係依上開稅法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各業同業公會意見及近3年度全國營利事業各業申報資料,邀集各工商團體、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公會及各地區國稅局研商訂定,並經財政部於98年1月23日准予備查,近期內建置各國稅局網站,以供民眾查詢使用。茲將增修訂重點說明如次:
一、增訂未分類其他金屬加工處理、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建築廢棄物清除、木材加工用機械批發、建築及礦業用機械批發、金屬加工機械批發、遊覽車客運、交通車經營、團膳供應、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測量及製圖服務、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及未分類其他就業服務等14業別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如附表一)。
二、調降30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或淨利率。(如附表二)。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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