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出境限制,欠稅仍須繳納

《賦稅》2009/2/1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限制出境期間,最長不得逾5年,但解除出境限制後,原滯欠稅捐如未逾徵收期間或執行期間,納稅義務人仍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仍會繼續追討欠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凡欠稅人或欠稅營業事業負責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函報限制出境而逾上開規定期間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經申請解除其人身自由限制,然原滯欠稅捐並未隨之一筆勾銷,因為稅捐稽徵法第23條明定稅捐之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合計最長可達15年,在徵收期間及執行期間屆滿前,欠稅人仍負有稅捐繳納義務。而行政執行處於強制執行過程中,甚而可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採取拘提、限制住居或管收措施。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切勿以為限制出境達5年即可任意出國並免除稅捐負擔,一旦經查獲欠稅人有能力出國卻故意逃避稅捐債務,行政執行處仍可採取必要強制手段,促使欠稅人履行稅捐債務而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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