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仍維持96年度標準

《賦稅》2009/2/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日前核定「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該標準仍維持96年度標準,並無變動。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未提具確實損耗及費用證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該局指出,「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該局舉例,丙君於民國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將其房屋出租予A君,約定每月租金18,000元,97年度丙君收取租金收入合計216,000元。丙君於98年5月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未能提具出租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得依財政部核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其租賃所得為123,120元【216,000元×(1-43%)=123,120元】。但丙君如可以舉證其出租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超過43%,且提示之憑證經稽徵機關審核屬實,則可依申報數核定租賃所得。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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