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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擔任轉投資公司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酬勞金等報酬,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賦稅》2009/2/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詢問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之多數股份,經股東會決議獲選為董事長,所領取之薪資、獎金、津貼等報酬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公司轉投資其他企業,所派之投資代表,經選任為董監事後,以公司名義領取之車馬費及董監事酬勞金,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統一發票,免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企業經營型態轉變,公司經營者為企業競爭優勢,跨足製造、通路及物流等其他業別,常以公司名義轉投資其他企業,所指派遣之投資代表經股東會選任為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以該公司名義自投資企業因該職務領取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金、薪資、獎金、津貼等報酬,依財政部75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524227號函及93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2660號函釋規定,核非因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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