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投保符合稅法規定之團體壽險得認列為費用

《賦稅》2009/2/13
公司為留住優秀人才,提高對公司的向心力,常會施行與員工切身有關的福利措施,其中為員工投保壽險,即屬方法之一,只是公司應如何投保,才會順利被國稅局認定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而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可以認定為費用。另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團體壽險」係保險實務上相對於「個人保險」的另一種商品分類,被保險人須屬於同一團體,且人數達5人以上,保險公司僅簽發一張保單交給公司收執,其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而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
   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保險費用高達500餘萬元,經該局進一步瞭解結果,其中300餘萬元是甲公司為正式員工投保人壽保險的保費,由於這些保單係針對個人保險的商品,並非團體壽險,該公司因此被調整補稅75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免遭核定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楊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13        
  彙總編號:98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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