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如何認列?

《賦稅》2009/2/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某營利事業詢問公司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可否列為公司之損失,又需提示何種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才准予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所有之財產如遭竊盜無法追回,致有損失部分,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如向警察機關之報案紀錄)者,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惟如受有保險賠償,應將保險賠償扣除後,以餘額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反之,如保險賠償大於竊盜損失,差額部分則應列為其他收入。【#034】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雅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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