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促銷附贈物品或舉辦抽獎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釋疑

《賦稅》2009/2/12
(本報訊)高雄市00大賣場詢問:
為配合政府消費券促進消費措施,該賣場舉辦擴大促銷並回饋消費者,凡購物達一定金額即附贈物品,若達某金額以上再贈送摸彩券,最高獎品有自用小客車,這些贈品及摸彩獎品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之物品、或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041】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美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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