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開始申請了

《賦稅》2009/2/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二月份是營利事業申請資產重估價的重要月份,依財政部98年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013680號令,97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5年度至92年度各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凡營利事業在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或85年度至92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依法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但如曾經以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或93年度至96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
另該局表示,營利事業重估資產範圍限於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三類,如土地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 則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如有符合上揭可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內(採曆年制者為2月,非曆年制依此類推)檢具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國稅局提醒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請於2月28日前提出申請,以免讓自身權利睡著了。
【#04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政洋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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