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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賦稅》2009/2/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設立的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以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經常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該如何辦理扣繳,許多民眾亦詢問其每月薪資是否可不被扣繳或扣繳稅額如何計算等疑義,因涉及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該局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扣繳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種適用,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1.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綜所稅/下載園地與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連結,供下載參考運用﹚;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雖免予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20%。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2.自98年1月1日起,前揭以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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