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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特定對象

《賦稅》2009/2/10
  高雄市○○公司會計陳小姐詢問:營利事業與那些特定之營利事業交易,得免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同條其他款目規定之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並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惟營利事業與非前揭之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交易,若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仍須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其經確認者,得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俾減少營利事業之納稅依從成本。

  上述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第09604503530號令規定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發現其相互間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申請書表格已置於該局網站
www.ntak.gov.tw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稅目書表/營利事業所得稅),歡迎自行下載使用。 【#03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佳瑜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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