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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

《賦稅》2009/2/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7年12月暨全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97年平均失業人數為45萬人,較96年增加3萬1千人;平均失業率為4.14%,較96年上升0.23個百分點,失業民眾如符合規定,可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惟領取失業給付是否應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就業保險法係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業給付採單獨立法,其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4項,民眾依就業保險法領取之失業給付,屬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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