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需與業務直接相關,始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賦稅》2009/2/2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指派員工出差,列報差旅費,一定要與營業有關並取得合法憑證,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該分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申報數筆赴日差旅費合計80萬餘元,經該公司說明係派員赴日本進行技術指導所支出的機票、住宿等差旅費,已取得相關的合法憑證。不過,經該分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並未與日本有往來,尚難認定與業務有關,核屬於該公司經營業務以外的費用,不能認列為該公司的費用,經國稅局予以剔除並補稅20萬餘元。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經常誤以為只要有支出憑證就可列報各項費用。事實上,費用的認定,除了取得相關的支出憑證外,還必需是確實跟營業有關,亦言之,如無法證明費用與業務有關,即使已取得合法憑證,仍不能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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