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26
臺南市某商號陳先生問: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是否要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收取的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係屬於銷售額的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黃秘書
聯絡電話:               06-22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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