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稅捐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或稅單,經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不到時,得將稅捐文書、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且一經寄存送達不論納稅人有無領取郵件,都會發生送達效力;所以,稅務局籲請納稅人平時應留意郵件之招領通知,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稅單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徒增不必要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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