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至申報時納稅人究應如何申報契價較能節省契稅呢?稅務局進一步提出說明,現今核課房屋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均較市價為低,因此,在一般房屋買賣情形下,當買賣價格高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而在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時,則可以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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