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人因該局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該局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只要提出具體證明向該局申請退還,經該局查明確應退還者,將不受稅款需於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之規定,且退還之稅款亦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本條修正施行前,因前項情形致溢繳稅款者,也適用修正後規定。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仍需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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